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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涉虚拟资产交易,北京新先例详解

imtoken钱包ios下载链接 2023-01-17 09:44:57

2021年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以下简称“924”通知)。该通知一经发布,就引起了虚拟货币领域的广泛讨论,其根本原因在于其明确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

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是,《924通知》发布后,虚拟货币业务相关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今天,飒姐团队将使用2021年11月1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最新二审案件(案号:(2021)京03民终14106号)),结合结合一审结果,对上述问题进行综合分析,以期说明司法实践中可能的认定结果。

一、@ >基本事实及判断结果

2018年10月10日,刘某某与盛某某签署《资产管理顾问协议》,约定盛某某接受刘某某的委托,盛某某完全独家管理刘思雨的比特币资产,托管限额为40BTC,期限为1年。协议规定了管理期间的账户监管、止损、资产申报、收益、分享等。

协议第2.3条规定,当刘某某账户的投资本金因盛某某原因损失达到15%时,盛某某必须通知刘某某并说明原因,刘某某某某决定是否继续交易。当刘某某账户的投资本金损失率达到20%时,需要实施止损措施;如果本金损失超过20%,这部分损失由盛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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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签订后,盛某某在管理刘某某账户的过程中遭受了损失。账户停止交易前,账户亏损达到27.7045%,截至2018年11月15日晚上8点,总亏损11.0818BTC,余额28.9182BTC。其中,超过20%比例的损失为3.0818BTC。盛某某已于2018年12月9日赔偿0.60326259BTC,其余2.47853741BTC未赔偿刘某某。

刘某某因此请求法院返还比特币金额。一审法院审理了XX的诉讼请求,驳回了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误,但判决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二、争议焦点

经梳理,本案争议焦点如下:1、资产管理顾问协议的效力如何?2、盛某某是否需要向刘某某支付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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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决理由及案例分析

(一)一审法院:资产管理顾问协议有效

关于协议是否有效,自该协议于2018年10月签订以来,应适用《合同法》认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方式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投资虚拟货币违法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一、0@>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第52条规定的(一)至(三))项显然不存在情况,且(四)项似乎不满足,所以是值得考虑是否属于item(一、0@>,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本案一审中,盛某某声称《资产管理顾问协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币的规定因此无效。原因是2013年至2017年,多个部委、部门和组织先后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和《提醒》。 《关于防范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的风险》,上述文件均在一定程度上对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进行了负面评价。因此,该协议作为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合同货币经营活动,应当因违反上述强制性规定。无效。

无视上述规定中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的负面评价是否为强制性规定投资虚拟货币违法吗,一审法院指出,上述文件本身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范围,因此它们不能用作合同。该法第52条(一、0@>认定协议无效。据此,一审法院进一步确认了《资产管理顾问协议》的效力,确认公民的比特币交易或投资属于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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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实际交易过程中,由于本案交易的比特币需要登录海外网站,需要“翻墙”才能进入,“翻墙”行为直接违反了中国的“计算机《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即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国际联网,必须使用国家公众提供的国际出入境通道)邮电部有线网络),是非法的。

因此,前述交易或投资虽属人身自由,但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由此产生的相应损失不受法律保护。此外,原告明知比特币投资的风险,仍将被告委托给海外网站的比特币交易损失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二审法院:《资产管理顾问协议》无效

关于资产管理顾问协议的效力,二审法院采取了另一种论证路径。

2013年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指出比特币没有比特币的非法定货币性质。重申,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施加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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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24通知》在再次明确比特币非法定货币性质的基础上,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如果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自己承担。

二审法院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指出,有关部门从维护金融稳定、保护人民财产安全、打击犯罪的角度发布了上述规定,明确了违法违规行为。虚拟货币的性质。禁止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从事相关业务。因此,上述规定内容实际涉及金融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违反规定内容的行为,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无效。

具体在本案中,刘某某与盛某某签署了《资产管理顾问协议》,本质上是比特币的交易、流通、炒作,以规避国内金融监管。因此,本协议违反上述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无效。

关于本案的赔偿问题,经认定协议无效后,应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它应该被退回;如果不能退货或不需要退货,应给予折扣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盛某某没有获得代理收入,双方也没有因约定获得财产。同时,由于双方的交易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受法律保护,不利后果应由刘某承担,故二审法院驳回了刘某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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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7@>

案例分析

虽然本案一审判决早于“924通知”,但一审判决对相关问题仍有重要意义。我们一直强调,非法经营罪的违法要求违反了国家规定,“924通知”不是国家刑法规定。在民法中,可以使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范只能是法律的或行政的,因此,“924通知”不符合条件。无论是根据以前的《合同法》还是现行的《民法典》,违反《924通知》规定的民事行为都不能无效。

但是,经二审法院认定,即使“924通知”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违反“924通知”的行为仍可能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或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民法典”)且无效。也就是说,现阶段,由于《924通知》对虚拟货币相关经营活动的明确性,相关法律行为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违反公序良俗,援引有关规定认定该法律行为无效。在此基础上,后续赔偿责任问题,依照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此外,无论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行为人因虚拟行为遭受的损失适用风险承担原则。与货币有关的商业活动。在行为人明知相关业务违法的基础上,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受法律保护,应自行承担后果。

写在最后

虽然“924通知”不是法律、行政法规,但司法机关不得直接认定相关民事法律行为因行为人违反该通知的行为无效,但司法实践中承认, 《924通知》在一定程度上对虚拟货币相关经营活动的定性进行了负面评价。因此,虽然违反通知是否违反公序良俗仍存在争议,但飒姐团队提醒大家,在参与相关活动时,应谨慎评估相关风险。

一、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