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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ICO传销案例和辩护知识

imtoken官网下载2.0 2023-03-28 07:30:17

ICO(Initial Coin Offerings)可以翻译为“数字代币融资的首次公开发行”,或“首次公开发行”。

ico

所谓ICO活动,是指投资者使用比特币等现成的虚拟数字货币来换取ICO项目的发行。新令牌。由于新币持有者少,价格波动较大,交易所的售价很可能远高于发行价。 ICO项目的发起人使用已融资的传统数字货币在交易所兑换成人民币等法定货币,然后投资于指定的技术项目。其一般模式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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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个活动已经是《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9月4日发布,业内俗称94公告),目前在我国暂不开放。合法合规的存在空间。

与此同时,无数以ICO为幌子的虚拟货币传销已经悄然展开,给无数币圈和外人造成了损失。虽然在我国三令五申请下,只要ICO活动还没有被我国正式纳入监管,非法ICO(ICO传销活动)将长期存在。本文试图梳理目前不受监管的ICO传销犯罪模式,并总结相关抗辩点以梳理这部分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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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图中不难看出,这类犯罪主要分为三个步骤:

第一步,搭建舞台表演:

搭建交易所,发行自研虚拟货币

1、设置非主流(假,后台数据可控)

2、开展宣传活动,发放一定数量的自研代币;

3、设置自研代币购买规则。

第二步,将凤凰吸引到巢中:

构建传销,以返利模式推广虚拟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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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要购买一定数量的虚拟货币成为会员;

2、设计会员级别的福利,高级会员一般可以获得较低级别的会员返利和手续费。

第三步,去磨杀驴:

ICO 方通过出售虚拟货币诈骗财产。通过这种方式,鼓励会员支付购买虚拟货币的费用,并在流通环节收取手续费。适时推出虚拟矿机挖矿二次项目,再次收取费用。

ICO方发行的数字代币是否有价值?

在传销犯罪的罪与非罪的区分中,商品价值的存在与等价是重要的争议焦点。

因此,在ICO的传销活动中,虚拟货币的价值属性是否真实也是确定案件定性的关键。检方的定罪思路之一是ICO发行的虚拟货币没有价值,活动是传销。主要有两个原因:

首先比特币推广犯法吗,这些虚拟货币是由 ICO 方发行的。是的,仅限于ICO方搭建的交易所使用,不能流通。一旦ICO项目崩溃,交易所中的数字资产将毫无价值。

其次,ICO方发行虚拟资产的交易所没有设置其他货币的回购兑换机制。这些虚拟货币只能通过不断地出售给后续会员来获得。否则,参与者持有的虚拟货币和虚拟资产一文不值,给参与者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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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御知识点:如果ICO方在三大交易所发行数字代币,代币应该被认为是有价值的

首先,虽然ICO活动在我国暂时不合规,但在海外已经逐渐受到监管。比较正式的ICO活动一般参考IPO模式比特币推广犯法吗,会写一份白皮书说明项目,并有技术代表为ICO项目背书。在ICO传销活动中,往往缺乏白皮书和技术讲解,所有ICO项目的背景知识都以口耳相传的方式散落在社交网络中。

其次,币圈内的共识认为,相对安全的交易所有3个(出于政策原因,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目前主流虚拟货币可以在三大交易所交易,三大交易所强制对新ICO项目进行白皮书描述和技术专家意见背书。在交易所流通交易。因此,能够在三大交易所“上市”的ICO在币圈内具有一定的商品价值。

因此,我们认为辩护方在面对ICO传销的指控时,首先应该考虑新的数字货币是否有价值。其价值判断的重要标准之一是能否通过其“上市”的交易所是否属于三大交易所来判断。

如果其价值确实存在,则该活动仅可能违反行政法规。进一步,可以参考“李笑来按一”项目实践,将融资收益归还,并考虑采用白皮书,技术背书的内容会向案例说明ICO项目对应的虚拟货币的价值——及时办案单位,取得撤案不起诉的结果。

2.ICO方推广数字代币的方式是否符合传销要求?

在认定ICO项目是否构成传销犯罪时,办案单位应首先审查ICO方发行的货币是否具有真实价值。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以下简称《传销意见》):“……组织内从事传销活动的人员超过30人,且级别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和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推广模式应被定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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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O方是设置挖矿获取币,还是有罪无罪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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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比特币的世界里,每隔一段时间就会产生一个区块。所有的计算机都在试图通过自己的计算能力打包(清除)这个块并提交,第一个成功生成(清除)这个数据块的人可以获得比特币奖励。因为这个过程类似于矿工挖金子,所以形象地称为挖矿。比特币之后,以太坊等主流虚拟货币基本都遵循这种挖矿方式。

另一方面,在虚拟货币传销的情况下,ICO方往往会偏离区块链挖矿的机制来获取币,在后台人为设定虚拟币的数量,随意发行。这也是传销币无法进入三大交易所,没有实际价值的重要原因之一。

基于传销币可任意发行的特点,ICO方往往要求会员购买一定数量的“传销币”加入会员,并根据开发者人数设置“推荐奖”。一定的动态收入奖励,即线上会员可以根据线下会员购买传销币数量的增加增加自己的收入。

因此,我们认为辩护方在面对ICO传销的指控时,也应该考虑新的数字货币是否适用于挖矿机制。如果是这样,ICO不太可能随意发行传销代币,传销活动中的线上线下关系往往不会形成,更能证明所发行代币的价值。

但是防守方也要注意ICO项目中是否存在云矿机挖矿的情况。 "传销案)。

03.是否有判断ICO方是否利用发行虚拟货币诈骗财产

判断ICO项目是否具有“欺诈性质”,也是判断项目是否涉嫌传销的重要标准。

根据《传销意见》第三条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编造、歪曲国家政策,编造、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和利润前景,变相报酬、返利的真实来源或者其他弄虚作假。采取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支付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获取非法利益的,应当认定为诈骗财产。传销活动的参与者是否认为自己被骗,不影响诈骗财产的认定。”

从笔者研究的多起ICO传销指控来看,ICO方通常通过各种渠道向参与者灌输。一些行为者甚至会利用中国人民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权威机构作为宣传背板,制造虚假的项目背景。如果这些不当宣传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隐瞒返利的真实来源,那么这些行为往往被认定为诈骗他人财物的主观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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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ICO方的收益模式,切断诈骗财产的认定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在 ICO 的情况下,ICO 方将在公开发售后出售硬币。往往是通过对虚拟代币具体应用场景的深化,提高代币的单价,从而获得持币收益,或者卖出赚取币值差。但在ICO传销活动中,ICO方的利润根本上来源于参与者支付的“会员费”以及后续的资金投入。

两者的收入逻辑完全不同,收入模式往往不易混为一谈。但由于我国目前ICO活动不合规,办案单位往往以参与支付法币和主流代币购买ICO发行的新币为由,认为ICO诈骗财物。 .

因此,辩护人在面对ICO传销指控时,应注意向办案单位普及币圈常识。虚拟货币不同于一般商品。参与者用法币等主流代币购买ICO币,交易所必然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服务费)。从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支付的费用或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

此外,辩护人还应注意,公众参与ICO项目的目的是炒币以获取利润。但是,虚拟货币市场是实时交割的,存在暴涨暴跌的情况。不应认为参与者因 ICO 虚拟货币在参与者购买后价值下降而受到欺骗。综合以上两方面的知识点,关注ICO方是否继续运营新币,是否继续鼓励挖矿获取币,是否深化新币的应用场景等。 , 来判断 ICO 方是否有欺骗财产的意图。

IPO数字代币的融资活动存在各种犯罪风险。本文仅简要讨论可能构成传销犯罪的情形。此外,ICO被认定为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洗钱等,并不断向公众举报。随着“94公告”政策态度的停滞,以及即将出台的51项新规,ICO活动面临形势。犯罪风险不小。

卖家不妨换个思路,积极拥抱监管体系的到来,让区块链技术真正服务社会,而不仅仅是割韭菜赚钱。

我们期待合规 ICO 到来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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